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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耕·微分享|范莉:“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我们该如何挑选案例素材





滨湖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

四级高级法官

范莉

(2022年10月,入选“无锡法院审判业务骨干人才”,详见链接)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案例是宝贵的司法资源,是法官审判经验和司法智慧的结晶,是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审判实践、提高法官司法能力的重要途径。同时,案例也是司法审判的公共产品,源于社会生活,反映社会现实。“一个案例胜过千言万语”,法院在法治实践的基础上,通过案例承担起培育法治文化、诠释法治精神的使命。


案例能否起到良好的法治宣传效果、引领正确的价值观,选好案例素材是关键。“调研是更高层次的审判”,挑选案例素材实际上体现法官综合能力,考验每一位撰写者对审判实务前沿的了解程度,以此来识别哪些案例素材是值得写的;也考验撰写者发现和提炼问题的能力水平,不放过即便是很细小的实体问题抑或是程序性问题。长期的审判和案例撰写经历,让我在挑选案例方面有几点感悟。


一是“新”。所谓“新”,一是法院受理的案件本身属于新类型,这些新类型案件,主要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出现的新事物、新业态、新经济现象等。二是案件判决结果是否有创新,相比于常见案件,案例判决结果是否确立了某项新的原则、规则。如近期热播的《底线》主播猝死案中,方庭长作出的认定网红公司与主播是管理从属关系、存在劳动关系的裁判结果,即属于确立新规则,开辟司法实践新路径。司法裁判,社会公众往往注重的是它的结果,而上级法院注重的是判决结果在适用法律上把握的准确与否。


挑选新类型案件的案例素材也要注意几点。首先,要关注新颁布、新修订的法律与司法解释或者新增规定,如民法典的颁布、刑法修正案的出台、民法典正式确立的居住权制度等。其次,要关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的新问题。如刑诉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滨湖法院审理的流浪精神病人石某某强制医疗案,法院无法通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到场,我们从民政部门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职能出发,明确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是对流浪精神病人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通知其派出代表到庭参加诉讼,并编报案例刊登于省院参阅案例,推动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最后,还要关注案件中反映出的经济社会发展新情况。如滨湖法院审理的全国首例短视频平台算法推荐侵权纠纷案,就是随着人工智能与社会生活的更贴近,“算法推荐技术”出现且国家于2022年3月1日施行相关管理规定后新产生的纠纷。


二是“热”。“热”即党和国家的战略部署决策方针、人民关心的热点问题等。


首先,要充分关注国家大政方针、中央决策部署,紧密结合本地本系统具体情况。“党和国家的战略部署,指引着人民法院的前行方向。”据不完全统计,最高人民法院就生态文明建设于2018年至2021年底就分7批发布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就疫情防控已发布保障复工复产典型案例31个、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26个;还分别就“三农”问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一带一路”建设等发布过典型案例。再如滨湖法院审理的顾某挪用资金案,系监察体制改革后江苏监委留置第一案,编报案例能展现改革落实的情况,也为此后同类案件审理奠定良好的基础。


其次,要充分关注社会热点问题。案例受众绝大部分是社会公众,公众关心所在即案例来源之处。如前些年聚餐劝酒致死、空姐网约车致死、商品房业主封闭阳台案等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社会治理问题的热议,就是案例素材很好的来源。


最后,还要充分关注法律的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实践中,社会热点问题与法律、司法解释或相关规定修改或明确往往会相伴出现。如“聊城于欢案”“昆山砍人案”引发的对正当防卫问题深入研究,最高人民法院继而发布了涉正当防卫典型案例,接着两院一部发布《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在研究过程中,如果遇到案件中特殊的正当防卫情形就可以编报案例。


三是“难”。“难”就是适用法律中的难点问题。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在将形形色色、五花八门的纠纷事实纳入法律的逻辑体系时,除了如何准确认定事实(其实这个问题在部分案件中也是超级难题,但对撰写案例而言,除非能总结出如何认定事实的方法,否则不太存在案例价值),难免遇到如何定性、产生哪种法律后果、法律后果的尺度如何确定等问题。倘若深入研究形成案例,往往能指导今后实践,创立审判原则、审判理念,有的甚至可能被将来的立法或司法解释所吸收。


“难”大多是法官审理评议案件中,对适用法律存在重大困惑重大分歧重大争议。大致存在以下三类:


概念抽象型。由于法律条文文字概括抽象,而现实生活却生动鲜活,审判需要将事实作为小前提纳入法律框架的大前提中,在一些疑难案件审理过程中必然产生明确界定上的困难。这就需要法官研究立法精神,分析案件情形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特征。如入户抢劫中“户”的界定、刑法中诸多“情节严重”情形的认定、新兴经济活动中合同性质认定等。


法律空缺型。由于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出现新情况或出现立法机关意想不到的极特殊情况,法律难免未作规定,这就需要法官全方位研究相关领域法律法规,稳妥作出裁判。尽管这类情况较少遇到,但一旦发现就是极好的案例素材。


跨部门法型。法官通常深耕某一部门法成为这一领域的审判专家,但丰富多样的现实往往令案件出现民商事与刑事、民商事与行政、刑事与行政的交叉等,这就需要法官跨部门法熟悉法律理念、积累审判经验。如破产审理领域刑民交叉导致财产处置问题突出,具体情形下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区分等。



作为一名法官要敢于发时代之先声,要善于从成百上千的案件中挖掘出其中的闪光点,把对案件的再思考及时付诸文字,对优秀裁判文书再次打磨,删繁就简,去瑕存瑜,精心雕琢,从争议焦点反映的核心法律问题切入,归纳、提炼、论证,天长日久,“锲而不舍,金石可镂”“竭力而为,获微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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